金融欺诈罪多次犯罪被判五年

绍兴律师 2025-04-27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条的规定,金融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假的票据、虚开支票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对于多次实施金融欺诈罪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5条的规定,可以从重处罚。具体来说,如果犯罪分子两次以上独立地实施金融欺诈罪,且每次都构成金融欺诈罪,则可以认定为多次犯罪,从而在量刑时予以加重处理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4条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假的票据、虚开支票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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