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婚约期间赠予是否属不当得利

绍兴律师 2025-04-21
(一)对于日常消费性赠与,如鲜花、小礼品等,应明确其属于一般赠与,赠与人无需尝试要回,因为交付后赠与行为已完成。
(二)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像彩礼这类,如果双方最终未结婚,赠与人可以与受赠方沟通协商要求返还财物。若沟通无果,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,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
(二)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
(三)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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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婚约期间赠予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。因为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依据获利致他人受损,而婚约期间赠予多基于情感和婚约关系,是当事人自愿行为。
2.对于一般日常消费性赠与,像送鲜花、小礼品等,属于普通赠与,交付完成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。
3.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如彩礼,当双方最终未结婚,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合法依据,赠与人可要求返还,不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。

解决措施和建议:
1.对于日常消费性赠与,双方应明确其性质,避免后续产生纠纷。
2.涉及附条件赠与,尤其是价值较大的彩礼等,建议提前沟通约定,如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赠与条件及未达成条件时的处理方式。
3.若发生纠纷,双方应先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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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婚约期间赠予一般不属不当得利,日常消费性赠与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,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结婚时可要求返还,不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。婚约期间赠予情况不同,性质也有差异。一般的日常消费性赠与,像送鲜花、小礼品等,是当事人基于情感等自愿作出的,交付后赠与行为完成,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,不构成不当得利。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例如彩礼,当双方最终未结婚,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就缺乏合法依据,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,若受赠方不返还,就可能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。如果您在婚约赠与方面遇到法律难题,不知如何处理,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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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婚约期间赠予通常不算不当得利。不当得利是没法律依据获利致他人受损,而婚约赠予多因情感、婚约关系,是自愿行为。

2.日常消费性赠予,像送鲜花、小礼品,属一般赠与,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。

3.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如彩礼,双方未结婚,受赠方不返还财物,赠与人可要求返还,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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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获取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。而婚约期间的赠予,往往基于情感和婚约关系,是当事人自愿行为,所以一般不构成不当得利。
(2)日常消费性赠与,像送鲜花、小礼品这类,属于一般赠与,财物交付后,赠与人就不能要求返还。
(3)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例如彩礼,若双方最终未结婚,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就没有合法依据。这种情况下,赠与人可要求返还,若受赠方不返还,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。

提醒:
婚约期间赠予性质不同处理方式有别,遇到此类纠纷,因案情多样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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